2021年7月1日
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拒执罪”的威慑力,成功执结一起拖欠农商银行长达五年之久的24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银行工作人员将一面绣着“智勇双全、刚正不阿、保驾护航、执行典范”的锦旗送到湘潭县人民法院。这面珍贵的锦旗表达了农商银行对该案承办法官谭应援及该案所有执行干警在这一个案件中所做的努力的感激之情,也充分肯定了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成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贯彻落实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为地方金融生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据悉,2016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赵某、向某舞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赵某、向某舞共同偿还该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关利息。2017年5月8日,该支行向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下达执行裁定,将拍卖赵某名下作为银行抵押房产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湖南路的一个182.63平方米的门面。但是,因门面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并已支付全部租金。由于该抵押房产存在租赁,拍卖成交的可能性较低,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在他的努力下,于2018年12月13日,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还款,在2019年12月前还清,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仅归还343900元后未再还款。
2021年4月9日,经申请人反映,该房产正在进行装修,有可能已经重新出租。得知这个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上户进行调查。
经过多方走访询问,终于在房屋承租人处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收款账户后,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调查该账户的银行流水,进一步了解到该账户虽是赵某的亲属办理,实际使用人系赵某;另一方面,通过调取赵某在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相关卷宗材料显示,2019年4月份,赵某在雨湖法院领取了一笔280余万元的执行款,但是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目前名下并无财产。
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涉嫌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后,执行法官立即约谈了赵某,向其释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法律规定及后果,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份全部支付了本案欠款及利息共计320.61万元。
我为群众办实事
该起案件的成功执结,既是湘潭县法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的生动事例,也是该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缩影。
接下来,湘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初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加大“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力度,努力把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放在首位,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