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的小昊(化名)面临着幼年父母离婚,一直身患重病的困境。由于小昊的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这就意味着巨额的治疗费用,但光靠父亲一方无力承担,母亲又拒绝分摊医药费,小昊是否有权利向母亲索要医疗费?
基
本
案
情
湘潭县法院青山桥法庭近期受理了一起特殊纠纷,吴某和彭某(均为化名)在 2015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婚生子小昊(当时未成年)由父亲吴某直接抚养,同时约定小昊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父亲吴某承担 60% ,由母亲彭某承担 40% 。小昊在从一出生便患有难治性癫痫疾病,曾有过多次住院的记录。
近期,由于小昊的病情持续加重,不得不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十几万元。小昊的父亲因照顾小昊的需要,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经济条件较为贫困。而小昊的母亲认为小昊已成年,父母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之前已经为小昊花费了十几万的医疗费,自己还因小昊的巨额医疗费再次离婚,现在已经负债累累,无力再分摊小昊的医药费。小昊的父亲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分摊医药费的 40% 即 3 万余元。
青山桥法庭经审理认为:
小昊虽已成年,但其因癫痫疾病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且是非因小昊主观原因,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根据吴某与彭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彭某需要分摊小昊医疗费用的 40% 。青山桥法庭庭长王琳芳通过反复跟彭某沟通,让其意识到父母是孩子唯一的依靠,作为母亲应尽自己的能力多去看望或照顾小孩,让小昊能够渡过难关,而作为父亲的吴某也应该理解彭某作为女人和母亲的难处,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包容,给儿子小昊提供良好的疗养氛围。同时法庭还跟小昊所在的村委取得联系,建议针对小昊的特殊情况,尽量为其提供办理低保、大病救助的政策帮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彭某同意分摊小昊的医疗费 10000 元,并承诺会多去看望、照顾小昊。
本案中,小昊虽已成年,但身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虽父母双方已离婚,小昊不由母亲彭某直接抚养,但并不影响到彭某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父母不仅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的义务,对已成年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同样应尽抚养义务,并且应该多关心、呵护小孩的成长,因此彭某有义务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文案:彭滕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