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委员会:加强对新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的监督。
6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进一步加强新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监管的通知。各地实行核酸检测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设置“信号灯”,依法接近时,要求对合格的主办主体实施 “绿灯 “优先批准,同时坚决实施“黄灯 “整改、 “红灯 “退出机制。投诉举报多,质量问题突出,有不良做法,实刊评价不合格,打开“黄灯”,警告,通报批评,敦促立即纠正。整改后仍然不合格,依法取消核酸检测素质。发布虚假检查报告、使用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工作等违法行为的,打开红灯,依法直接解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违法犯罪嫌疑,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各地要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威慑力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的通知
联检组综合开发[2022] 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疫情联合控制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核酸检测”是实现“四初期”、“外部防止输入”、“内反反弹”总战略和“动态零和”总方针的关键措施。国务院联合防卫控制机制多次对加强新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监督作出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核酸检测监督,服务疫情防控大势提出以下业务要求。
一、严格的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管理及临床基因扩增检查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机关及人员的出入。主办主体应当符合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相应条件,在医学专业背景、经验、执业记录良好、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资金一致的情况下,依法优先批准。执行新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还必须具备生物安全2级以上及PCR实验室条件,向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申报。检查员按规定通过技术培训后,方可从事核酸检测工作。承担大规模核酸检测任务的人还必须遵守大规模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最近两次省级以上实测结果合格。
二、标准样品的收集、保存和运输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核酸样品收集等来源的管理,为实验室检查提供合格的样品。如果做好核酸取样器的储备和训练,所有样品都要经过卫生保健部门的规范训练,合格后参与核酸取样工作。不能使用视频教学代替实践教学。样品都要熟练掌握鼻咽和口咽女孩采集方法,确保操作规格到位。采集的样品放置在合格的样品管内,低温保存。要合理安排样品运输车辆,做好交通线的无缝保护,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生物安全要求,及时将样品移送实验室检查。(莎士比亚,模板,交通线,交通线,交通线,交通线,交通线,交通线)
三是加强核酸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要在严格的素质管理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机构验证力度,通过飞行检查、随机提取等督促检查质量持续改善。检查机关要实施室内质量管理措施,各批次检查要放弱阳性和阴性质量管理样品进行对照检查。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实评,加密质量评频繁。实行医学排查实验室的每月审查制度,依法对执业、检查质量等进行一一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布给社会。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将核酸检测机关分为重点机关和一般机关进行分级。其中,检查量大或最近出现一般问题的检查机关被列为重点机关,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要蹲点组织调查。两个月内没有一般问题的可以降级到一般机关。
四、紧急情况下加强核酸检测机构监督
在发生聚集性传染病进行大规模核酸检测过程中,检查机关要依法进一步提高执业和质量控制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室内质量管理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所有承担检查任务的医疗检查实验室派出临床检查专家,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实施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操作规范是否一致、标本和接收样品是否一致、检查结果报告是否准确等。担负检查任务的医学排查实验室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添加整个过程记录、提取和扩增核酸、报告等重点环节、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时,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对事件的调查跟踪和原因分析,找出系统漏洞,防止相关情况再次发生。
五、提高核酸检测资源利用效率
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检查能力的底数,重点掌握医学排查实验室的检查能力,在各单位数据上报的基础上组织现场验证。验证后,检查能力和上报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机关应说明原因。在进行大规模核酸检测时,要及时将现场支持的检查资源纳入综合管理,批准实际检查能力。要确定每轮核酸检测的供应和需求,请进行单次检查、5合1、10合1和20合1-
六、严格执行核酸检测机构退出机制
各地
要落实核酸检测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设立”红绿灯”,在依法准入时对符合条件的举办主体实行”绿灯”优先审批的同时,坚决落实”黄灯”整改、”红灯”退出机制。对投诉举报多、质量问题突出、有不良执业行为、室间质评不合格的,亮”黄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督促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核酸检测资质。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亮”红灯”直接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各地要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