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俊、王仲雷:
你们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经理人,在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公司权益比率从34.41%下降到23.74%,累计变动率为10.67%,这是因为2015年8月14日公司进行了非公开发行。权益变动率达到5%时,你们没有按照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及时报告,履行公告义务。直到2021年12月22日,你们才公开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4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75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发布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文件中记录。你们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买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