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22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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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均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立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相应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符合授予教育学校学位的相关规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北京大学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审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大学的招生工作受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调整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院系招生计划等。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指导小组,监督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地区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了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约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网上学生的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的入学问题。
第九条北京大学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省级招生监督”的招生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录用。
第十条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按理工科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入学。
第十一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提取比例,根据顺序自愿缴存的安排,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安排的部署,调整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分数厅)入学。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相同的合格控制分数线,北京大学根据入职考生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合格。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在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时,根据考生的投稿分数和专业志愿者进行录取。考生的投稿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合格。
第十四条北京大学在普通类统招文件中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数。但是,如果同一个考生满足多个加分条件,则只取其中最高的分数,加分不得超过20分。北京大学认可并通过各级公示的各种特殊型招生录取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入学。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高级艺术团”、“高级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北京大学在招聘提前部署的考生时,根据考生的投稿分数和专业志愿服务,不录用和调剂。为了满足北京大学的投稿要求,如果投稿分数相同,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量不足,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招聘,未入学考生将退稿。提前分批入学的外语专业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语文学专业,提前分批入学的其他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专业。
第十六条北京大学对身体残疾的考生可以自理,符合报告的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正常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对江机械计划、保学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双学”飞行员、数学英才班、物理系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校专业等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简章实施。学校没有将高校专业计划和高水平艺术团对“312”模式高考改革性的认可政策换算成分数,而是参照该省首选科目组的统招认可分数线进行认可合格。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版的《普夫
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类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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