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4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由湘潭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朝阳担任审判长,与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肖峰、人民陪审员胡丹组成合议庭,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蒋九久出庭支持公诉,“两长”同庭履行职务已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常态缩影。
案情回顾
2021年下半年以来,周某使用气枪、捕兽夹和蛇网等捕猎工具多次在湘潭县乌石镇岳冲桥村附近进行狩猎,并捕获 “野兔”、“斑鸠”、“野鸡”、“水鸟”等野生动物十余只,并将未食用的“野兔头”和“斑鸠”冻体储存在家中堂屋的冰箱里。2022年2月28日,公安民警在周某家中现场查扣兔头8个、“斑鸠”残体2只、“野鸡”羽毛10根、捕兽夹8个、气枪1把、热成像仪1台及铅弹若干。经鉴定,周某家中查扣的兔头来源于华南兔,“斑鸠”残体来源于珠颈斑鸠。经周某辨认,其猎捕的“野鸡”为雉鸡,“水鸟”为小䴙䴘。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华南兔、珠颈斑鸠、雉鸡、小䴙䴘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周某非法狩猎行为致使野生动物种群量减少,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损失的价值为4600元。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已赔偿修复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最终,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气枪等作案工具,并责令被告人周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60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服判,并支付了赔偿费用。
(编辑:田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