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
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开始大量翻修、新建住房,
农村盖房修屋的工程
都是由乡村自发组织
的建筑队承担,
他们安全意识不强、
技术水平不高、
施工设施简陋、
缺乏监督管理,
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
那要是出了安全事故,
谁负责呢?
来看湘潭县近日判决的一起
因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从事零星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2020年3月,李某承接了周某位于湘潭县杨嘉桥镇的自住房建房项目,并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约定李某以纯包工的形式承建,周某支付800元安全保险费后,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承接建房项目后,雇请陈某在该项目中从事泥工工作,陈某具体的工作内容听从李某的指示和安排,房屋建成后,李某应向陈某一次性结清工钱。
2020年5月31日上午,李某要求陈某去拆屋垛模,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料屋垛模上混凝土侧翻划过陈某的右侧身体,导致陈某右前臂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462 923.55元。陈某将李某、周某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周某辩称:我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安全保险费用,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负责,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李某辩称:我与周某签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陈某是做泥工的,对拆模工作没有经验,自身没有尽到谨慎、安全义务。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协议约定,周某农村房屋建设由被告李某来完成,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系涉案房的房主,对于李某而言,周某系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李某接到该劳务工程后,雇陈某等人一起来完成,故陈某与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未尽注意安全施工义务,且明知陈某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没有拆除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一再要求陈某临时去拆屋垛模,导致陈某受伤,李某应负主要责任。
周某的农村低层建房,虽然没有规定承揽方一定要有资质。但是,周某存在选用过失,将工程发包给毫无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忽视对陈某安全保障的监督,是造成陈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周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陈某明知自己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未有拆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按李某的要求拆除屋垛模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即277 754.13元(462 923.55元×60%);周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即92 584.71元;陈某自行承担事故的20%责任。对于周某辩称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安全保险费,一切安全事故应由李某承担的问题,因该约定免除了周某的责任,加重了李某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承建,并且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简单的农村自建房施工就无须考虑施工单位有没有资质的问题,若发生受伤事件,很可能会因选任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承建方,应当保障施工环境安全,及时检查施工所用的工具,对有技术操作要求的工具,应调查核实使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应尽量为自己的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
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应当与雇佣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方法,责任的承担等等。同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