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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引发山火,云湖桥一村民受到行政处罚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云湖桥派出所积极履行“四负责一协同”职责,以“零容忍”的态度,从快从严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切实维护辖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0月7日,…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云湖桥派出所积极履行“四负责一协同”职责,以“零容忍”的态度,从快从严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切实维护辖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0月7日,该所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行政处罚1人。

焚烧秸秆引发山火,云湖桥一村民受到行政处罚

10月3日16时许,村民李某某(男,69岁,云湖桥镇人)在明知政府下达了禁火令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家农田内焚烧秸秆引起周边山林起火,过火面积约2亩。

10月7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陈述了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某被处以行政处罚200元。

民警提示

目前虽然天气转凉,但后续仍然将持续少雨,因此防火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村(居)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县人民政府令

焚烧秸秆引发山火,云湖桥一村民受到行政处罚

2022年9月9日,湘潭市第一林长刘志仁、胡贺波签署《关于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

焚烧秸秆引发山火,云湖桥一村民受到行政处罚

2022年9月9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底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活动。

供稿:云湖桥派出所段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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