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湘潭县公安局始终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眼睛瞪得大大的”的敏锐性,聚焦森林防火,举非常之力、用非常之策、下非常之功,对违反禁火令、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坚持“严管重罚,说一不二”。
近日,县公安局雷霆出击,快速查处一起森林火案。10月14日,石潭镇石桥村靠近江南工业集团围墙外山坡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公安局与石潭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走访,经通宵奋战,锁定违法行为人刘某军,并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询问。经查证,刘某军在明知禁火令内容情况下,仍心存侥幸在距林地边缘不足10米的地方焚烧树枝,导致发生森林火灾。
10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潭县公安局对刘某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军已送至湘潭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民警提示
虽已晚秋,却高温如夏,加之持续干旱无雨,因此防火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村(居)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县人民政府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市第一林长刘志仁、胡贺波签署《关于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底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