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口派出所快速反应,警民联手在集市当场抓获两名使用假币的违法人员,现场查获假币1300元。
10月16日9时许,柳某某及熊某某在河口镇古塘桥集市一摊贩前使用假币购买板栗时被群众当场识别。随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
经调查,二人均系外市人,曾因使用假币被行政处罚。最初询问时,二人对此次的违法行为拒不承认。随即,民警向二人出示了假币鉴定报告,并宣讲法律政策。经过近2小时的交锋,在事实证据面前,二人均如实陈述了其10月16日在集市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
目前,柳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0元,熊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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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