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干物燥,森林火险居高不下,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湘潭县公安局始终保持对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消除一切森林火灾隐患。日前,白石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野外用火案,行政处罚1人。
10月12日11时许,白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白石镇马家堰村庙塘组发生一起火情,出警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经与消防员、政府工作人员、村民一起全力扑救,明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当地村民李某某在明知严禁野外用火且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家菜地里焚烧柴草不慎引发旁边的山林起火。10月15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日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
虽已晚秋,却高温如夏,加之持续干旱无雨,因此防火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村(居)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县人民政府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市第一林长刘志仁、胡贺波签署《关于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底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