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某机动车维修企业因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被处罚款5000元,这是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实施以来,湘潭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交通河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回头看”检查时,发现湘潭市雨湖区某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修理人员正在对汽车进行维修作业,当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负责人陶某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整改情况时,陶某向执法人员承认还未整改。
该企业主要以汽车及零部件、汽车用品销售、汽车美容服务、机动车维修服务为经营业务,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并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执法人员在前期的整治行动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已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企业按期限完成备案手续,但该企业并未服从监管,继续违规经营。本次“回头看”检查中,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同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也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下一步,河西执法大队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无证维修企业落实备案整改工作,保障机动车维修行业平安稳定发展。(作者:范航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