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时报河北讯 席春安 王剑 刘斌)3月22日,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团伙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平均年龄仅为32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游赌博、诈骗团队提供的目标银行账号、金额,使用本人及收购来的银行卡登录网站平台“跑分”。被告人冯某等五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提供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给张某使用。经计算,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某村租房处涉案银行卡单向流水达1.5亿余元,被告人冯某等二人在某宾馆跑分共计流水达271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及合议庭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迅速增多,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涉县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惠小利、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