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2024年4月,湘潭县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1
——郭某某贩卖毒品案
犯罪事实
2023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陈某、彭某等人,从中获利10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前罪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1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2
——被告人贺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贺某在湘潭县某镇所开的理发店内容留他人吸毒4次(其中2次已作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3
——被告人赖某贩卖毒品案
犯罪事实
2022年8月下旬,林某(已判刑)将约10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交于赖某,告知赖某当有人需要购买毒品时,委托赖某送毒品,并允诺其可以吸食其中的毒品。2022年8月30日,熊某(已判刑)联系林某购买毒品,林某遂委托赖某将约3克的毒品氯胺酮送到并藏于柳州市柳石路西三巷一公共厕所内。熊某按照林某指引在该厕所内取出毒品,并将毒品交给刘某(已判刑)。当天刘某将毒品带回湘潭县易俗河镇交给受龚某(另案处理)委托的倪某,后龚某、倪某等人吸食了该毒品。林某交给赖某的剩余毒品被赖某自己进行吸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毒品而协助非法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负责。下一步,湘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努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文案:田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