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办理1起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近期,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日常巡查发现金荣湘潭国际工业园五期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反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处理结果
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经复查,该施工工地内增设雾炮机、围墙喷淋等降尘防尘设施,保证施工区域湿法作业;未施工区域已用绿网覆盖,防止扬尘污染再次发生。同时,当事人(单位)安排洒水车对场内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进一步防止了扬尘污染的发生。
城管提醒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工作。通过对此起案件的办理,对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未有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持续提升我市城区环境整体水平。(通讯员: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