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湘潭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涉企善意文明执行八条举措,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在处置涉企财产上,合理选择执行财产,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的问责力度,严禁超标的查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坚决不进行“死封”,最大限度消除不利影响;合理确定财产处置价,尽可能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努力实施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及时进行财产变价,把握好拍卖时机,确保财产不被低价处置;“放水养鱼”,奖惩机制并举,明确对涉企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罚款、拘留措施的程序要求,并条文式列举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赶紧来了解下有哪些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充分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湘潭县人民法院特制订如下八条举措:
1、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涉执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官应当选择对涉执企业经营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涉执企业请求执行法官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2、严禁超标的查封
强制执行涉执企业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涉执企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3、灵活采取查封措施
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涉执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涉执企业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4、合理确定财产处置价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要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以进一步提高确定参考价效率,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当事人议价不能、不成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询价的,执行法官应当积极协商有关机构办理询价事宜。询价不成,执行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询价确定参考价,并对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不成、结果不能反映真实价格或者当事人一致要求进行委托评估的,执行法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抽签确定委托评估机构。
5、及时进行财产变价
财产处置价确定后,执行法官应当在15日内启动财产的变价。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抵债。不愿意接受抵债的,应在30日内再行拍卖。进行二次拍卖的,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二拍流拍后,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不同意则应在15日内启动变卖。
6、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执企业,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7、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涉执企业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涉执企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不得将涉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8、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
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对涉执企业法定代表人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防止因拘留影响涉执企业正常经营运转。如控制了涉执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由对涉执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以上举措,将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有机结合,为被执行企业解难纾困,让司法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