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活动
12月12日上午,县法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检察院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洛口古镇码头,共同开展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为主题的增殖放流活动。
此次活动的起因是张某初涉嫌使用禁止的电鱼方式在易俗河镇新虎村茅坪上附近的涓水河流域进行非法捕捞。案发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对张某初进行了释法说理及批评教育,张某初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缴纳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赔偿金。
为达到教育惩戒与生态恢复目的,湘潭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共同探索“惩戒+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的理念模式,将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赔偿金购买的鱼苗放流,并让张某初参与放流活动,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起到保护与教育的双重意义。
本次活动放流鲢鱼、草鱼、雄鱼等品种鱼苗1300余尾,皆为适合流域生长、繁殖且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种,有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
下一步,湘潭县法院将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保护生态资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普法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非法捕捞行为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非法电鱼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不仅会造成鱼类资源的枯竭甚至灭绝,也会对水环境造成极大污染,还会危及捕鱼者人身安全。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毒鱼
毒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