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过及成因分析
2024年12月05日07时19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A*85*5的小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107国道1807公里100米白石镇双新村四新组地段起步往左进入机动车道时,与107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CJ*91*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点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停车起步时,未打开左转向灯,进入机动车道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当事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车辆行驶情况,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现场照片